为了更好地发挥学校教代会的各项职能,使学校教代会代表能更好地反映全校教职工的意愿,做好联系广大教职工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团结带领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在学校的各项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参照《菏泽市教育系统民主管理校务公开工作手册》的有关精神,特此制定第九届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如下:
第一条:教代会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本校在编在职教职工;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模范遵守师德规范,为人师表;
4、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5、具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和一定的民主管理能力,顾全大局,办事公道;
6、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能热心为广大教职工说话办事,能集中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受到大家的拥护,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条:教代会代表的组成和比例
1、学校教代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教育第一线的教师代表数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70%以上。
2、学校教代会代表的人数按学校教职工人数确定,教代会代表人数比例一般在20%-30%。学校党政工负责人一般为应选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举单位(级部)参加选举。
第三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方法
1、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部署选举事项
2、以级部为单位,根据代表名额和条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获得半数以上同意的当选为正式代表。
3、选举单位(级部)将选举结果报告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以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民主集中原则和代表条件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张榜公布。
4、按选举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组(团),民主选举正副组(团)长。
第四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教代会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力以及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力;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完成各项本职工作;
4、与教职工保持密切联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多办实事,积极委学校献计献策。
第六条:教代会代表的资格审查
为了保证代表的质量,在代表产生后对代表的比例、程序等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学校教代会代表的资格审查工作,应由召集学校教代会的工会委员会负责。
如有不合乎规定手续和不符合代表资格的代表人选,须有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撤消其代表资格。撤消后所缺的名额可由原工会小组补选,补选时间来不及也可以不补选。
第七条:教代会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团)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由原选举单位(级部)教职工讨论,并获得半数以上同意。对罢免或撤换的代表,要及时用书面形式报告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八条:学校教代会代表的任期
学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教代会列席(特邀)代表的组成
为了更好地贯彻教代会精神,学校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校工会委员等人员中,由于教代会名额的限制而未被选为代表的,离退休教师代表等,经校工会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可作为列席(特邀)代表列席大会。列席(特邀)代表总数不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列席(特邀)代表应参加有关会议和分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本条例经校党支部审阅批准后,方可执行。
单县实验小学工会委员会
200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