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在学校充分发挥教职工当家作主人的积极性,确保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实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幕期间与教代会主席团一起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校长履行职责,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以深化教育改革,办好学校。
第五条 教代会根据法律规定,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度。
第二章 教代会职责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教职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讨论通过职工生活福利,住房分配等方案。
三、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推选,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校级干部奖惩的建议。
四、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五、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六、必要时可行使工会代表大会的权利。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职权范围之内所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直接向校长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九条 工会主席是教代会的自然代表,参与校务会议,参加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的代表,应该是教职工的优秀代表,他们应具备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能密切联系群众,能积极参政议政,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并能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约占全校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30%左右,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25%,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工会根据教职工人数比例确定代表人数,将代表名额分到个工会小组,由工会小组选举产生,同时要产生一定比例的列席代表(不超过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教代会由教师、职工及干部代表组成,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代表和青年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选上的可以连任。代表调离学校,教代会可以酌情增补,对不称职不合格的代表,可按民主程序进行撤换。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议案、方案的权利,有权就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参加对学校工作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和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
三、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四、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有以下义务:
一、自觉学习理论,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以及参政议政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自觉维护校长行使职权,在教改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与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执行教代会各项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结的各项任务。
四、广泛联系群众,上通上达,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及时传达校领导的意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代表应接受广大教工的监督,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工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教代会主席团,主席团人数定为9一11名。主席团由教师代表、工会主席、党政主要领导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半数以上。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教代会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大会通过的决议,必须超过全体代表人数的半数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幕期问,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教代会职权,如遇重大事情,经校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代会代提议,可以增开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几个专门小组(如:教学组、改革组、生活组、提案组等),以完成教代会的各项工作。专门小组可由教职工提名,教代会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闭幕期间,日常工作由工会具体负责。
第五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幕期间,处理日常工作,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会主要职责:
一、对教职工进行宣传,提高教职工主人翁的意识。
二、做好召开教代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协助教代会主席回召开教代会。
三、听取教职工意见,征集教代会议案。
四、协助主席团做好组织工作,做好起草大会决议的工作。
五、做好工会的日常工作,关心广大教职工生活。
六、建立和管好教代会文书档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修订,需由教代会审议并报校党支部。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03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