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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实验小学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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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8日单县实验小学第八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基础人才,促进学校沿着“依法治校”轨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省单县实验小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全民所有制、全日制小学,学制六年,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校址在单县文化路111号。
第三条  学校由单县教育局领导,是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四条  学校遵循“学生第一、教师专业、行政高效、家长参与”的办学理念,坚持“为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的人才而奠基”的办学宗旨,坚持“依法治校、科研兴校、创办特色、持续发展”的办学思路,逐步向示范性、精品型、有特色的办学目标迈进。学校的校训是把握现在、思考未来,校歌是《我们永远把你歌唱》,校风是活泼、文明、自律,教风是敏于学习、乐于奉献、勤于思考、用于实践、善于总结,学风是勤学、乐学、会学。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依法办学、依法治教,班子团结、协作高效,教师素质高、师德风范好,教学严谨、质量优化,科研课题鲜明特色,校园环境优雅绿化,创齐鲁名校。
第六条  学校育人目标是:培养初步具有“五爱”、“四有”,遵守社会公德意识、集体名誉意识、良好自我意识和精神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活泼开朗的个性、自我管理、分辨是非能力的学生;培养具有一定阅读、书写、表达、计算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与基本操作能力,学会生活,了解自然、生活和社会常识、历史知识的学生;培养初步掌握现代化教学信息,计算机基础运用技能,有初步的细心观察、敏捷思维、动手操作能力,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和初步适应环境能力,具有心理健康人格和个性、健康人际交往,广泛兴趣爱好、审美兴趣的学生;培养有健康身体、懂得自我养护知识,形成良好生活习惯,有一定的意识、毅力、耐力和竞争意识行为习惯的学生。即身心两健,智能双全。
    第七条  继承传统中国文化。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规范简化汉字,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一律用普通话,并逐步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领导工作,实施层级管理,民主管理。校长在制定任期目标责任下,凡重大事项必须经行政办公会议或教代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条  本校实施以年级、班作为实施教育、教学综合管理的组织基本单位,教学、行政下级参与管理。
第十一条  级部主任在授权范围内管理年级内教师的教学、科研,同时又管理学生德育及诸育全面发展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班主任在授权范围内管理班级内的教师授课、学生活动及学生的日常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由单县教育局主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按单县教育局关于适龄儿童入学的招生程序进行摸查、报名、录取等工作。新生入学后,必须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学籍。对各类型的适龄儿童,按上级有关政策界定甄别处理。新生录取后,应在规定期限注册,并办理手续,方可取得学籍。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其借读费。
    第十五条  休学、复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经学校审批同意休学和期限,办理手续,方可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一年为限)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复学,可办理手续,出示有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十六条  转学、插班学生。因户口迁移、家庭搬迁或其他正当理由确转往他校学习,应办理有关转学手续,并持转学证明书到他校学习。而他校接纳后应交回转学证明。因搬迁、人才引入、复员军人子女等需要转学插班,需按不同类型转学规定、界定处理。在学位可容纳的情况下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尽可能给予安排,不得无故拒收。实在有困难可转到上级部门调拨。非学区范围内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及学校容量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留级与升级。小学应从教育方针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估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在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儿童,在规定学年期限,经考核合格一律升级,取消留级制度。考核不合格者,可在适当时间进行补考,仍不及格可带科升上一级就读,以后再补考。
    第十八条  对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经有关部门考核和审批,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具有学籍学生,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和规定课程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年级不再留级重读。
    第二十条  考勤、奖惩。小学生必须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上课和放学;因病不能上课者,应办理请假或补假手续。因患有某种疾病不宜上体育课,应出示医院证明,上报教务处,经同意备案可免修体育课。每学年(期)按学生诸育表现全面评价学生给予不同程度和项目奖励,评比条件与名额分配,按政教处公布为准,班主任应填好表格后张榜公布,颁发奖状。对特殊学生应采用教育、心理辅导方式进行多方面帮助,启导教育,不要歧视、偏见。确实触及法律、刑事的问题学生,应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并上报主管部门,要谨慎使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第二十一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学籍管理,应遵循单县教育局基教科制定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籍管理资料档案逐步实现规范化、计算机化。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中心工作和主渠道,其目标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原则,开拓进取,立意创新,面向全体学生,全面为培养社会需求人才和二十一世纪的接班人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依法办学、依法治教、教书育人原则;
     2、面向全体、实施素质教育原则;
     3、注重年龄、心理生理发展规律,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原则;
     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与个性的原则;
     5、以德育为核心,以教学为主渠道,促进诸育全面发展的原则;
     6、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以现代化教学技术为手段促进学校整体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全面实施国家教育司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课程设置,落实学科课程、活动课程与环境课程基本建设,以教学为中心,优化课堂教学质量,达到传道、解惑、授业、创新、育人的目标。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五条  构建教育教学管理是学校实施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目标责任机制,相应制定各类型岗位责任、任期目标、工作职责的有关制度、行为规范、条例、公约,全面实施目标计划管理,规范管理和质量管理。实施教育教学工作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全面提高师资队伍素质建设。通过不同渠道进行教研、科研、理论学习和实践,进行学历和继续教育,保质保量配备好各学科岗位教师,并制定适合教师岗位责任制度的规范标准、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构建教育科研机制,是促进学校整体改革往纵深发展的主要途径。加强对教育教学科研管理,设置学校教科室,配备科研人员(包括校外教育专家)、校长亲自抓科研,教师全员参与,全方位实施,全力投入科研工作,科研工作必须与教研、教学质量结合,形成主体教学模式和课堂教学操作模式。并积极推广科研成果。
    第二十七条  小学要把德育工作摆在教育教学工作重要位置,校长亲自抓德育工作,达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应与家庭、社区三结合组成全方位的教育网络,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有效性教育结构,每学年必须有1~2次家长咨询日、接待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同各课任教师、学生家长紧密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班主任及课任教师要重视培养和发展学生健康个性和人格教育、重视学生认知能力,非智力因素,适应性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的培养,抓好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知识素质、身体素质、审美素质、心理健康素质、劳动素质、安全素质、交往素质等综合素质的教育课程化、专题化和特色化。大力开展多形式,生动活泼的活动课程与活动教学。小学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和良好行为规范。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九条  小学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善于发现学生的优点,同时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三十条  资料、档案、校历。学校开展有关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包括各类计划、总结、规程、统计、报告、获奖、讲话、考核、财产等资料必须及时整理收集上交学校办公室整理入册建档。档案室要有专人管理,有规章制度,并实行现代化教学技术编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部门节假日、双休日、庆典日的休假,确保周课时、课量、课程设置的落实。小学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必须经单县教育局办公室申报同意方才执行。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广告等活动,参加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学校每学(期)年根据县教育局学期(年)工作行事历制订学校学期工作安排,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计划性和管理效益。
    第三十二条  小学要合理安排日作息时间,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各课作业要协调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业量时间范围,确保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三十三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县教育局审定。不得擅自增加课程标准内容之外的教材。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或自编自印资料。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每个学科应按上级评测改革方案结合学科实际制定考核形式、方法进行考核评定,逐步建立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按国务院颁布的《小学体育工作条例》、《小学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学校体卫工作着重抓好体育教学、体育管理、养成教育、群体工作、课育训练和基本等级学校体育场器材设置,促进全民健身运动和终身体育的教育活动开展,确保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实施艺术教育是学校整体改革、深化素质教育不可缺少的内容,对培养学生有健康审美观点、鉴赏能力、美的创造力、陶冶情操、健全人格和个性形成具有功能和不可代替的作用。上好美术、音乐课,应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并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服饰、仪表、语言、行为文明礼貌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操。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家庭劳动、公益劳动,形成具有一定劳动实践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生科技教育,树立科教兴国的教育思想,学校应设立供学生学习、实践的科技活动场所或专用场室,并加强校内外的活动指导,逐步普及现代化教育信息课程,使“计算机应从娃娃抓起”的知识得到落实。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小学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校长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外行使法人职权,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应向上级部门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任职期间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2、制定学校任期目标发展规划和学年(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加强师资队伍的思想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师德高尚、精心教研的教师队伍,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育人环境。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职工福利待遇,管理好校舍、校产、设备,管理用好办学经费。
    第四十条  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校长在教代会(工会)支持下根据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十一条  教师。小学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应具备有高尚师德风范、自律的行为规范、无私的爱心、端正的教学思想,具有教研科研实践能力的人才。教师应不断进行继续教育学习,更新观念,接受新鲜事物,刻苦钻研教材;教师要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树师表形象,遵纪守法和学校规章制度;教师要严于律已,注意言谈举止、仪容仪表、文明礼貌、生活作风、文化修养,成为学生的表率。教师也应依法规治教,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各类学科教师的岗位责任、条例、制度、公约(有关岗位责任、条例、制度另订)。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对履行教师职责的优秀教师,有科研成果、成果显著的教师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教师进修计划,并为教师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教师继续教育应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课为主。
    第七章 行政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设会计员、出纳员、自然实验室实验员、校医、后勤工作人员等,其政治、业务素质或任职资格、岗位职责由学校参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五条  中层干部。学校按规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和总务处,并分别设主任。办公室主任、政教主任、教务主任和总务主任为中层干部职务。中层干部应配合校长(副校长)完成任期目标,加强与构建教育教学的管理机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条例、行为规范等管理机制条文;中层干部是校长的助手,按“层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以身作则、开拓进取。中层干部应努力学习现代化教育理论与技术,深入教学第一线,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指导教师,关心教师健康成长,指导教师教学教研,积极投身科研,并加强自身政治业务文化修养,做好师生表率(具体工作岗位职责另订)。
    第四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按小学管理规程要求,由校长召集主持,成立学校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全体行政、少先队总辅导员组成,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校务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
    第四十七条  教代会。按小学管理规定要求,学校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的自身组织,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民主管理的有效组织。教代会要配合校长落实教育方针、办学目标、培养目标而努力工作。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应民主产生,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收集群众意见、建议、提案进行讨论,合理、合法支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运作。教代会按上级指示定期完成述职、汇报、改选环节等程序的工作,建立基本组织建设。教代会定期召开,不设常设机构。
    第四十八条  党组织。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党支部应充分发挥支部政治优势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员要加强自身政治文化、业务的基本建设,使党支部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发展战斗堡垒和摆正航向的保证作用。校长要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它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少先队。少先队是学校德育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少先队组织应配合学校思想教育布置、安排好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少先队在各项活动中的教育效益作用。少先队应配合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系列的德育工作,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活动,配合学校搞好科研课题研究实践活动,巩固和发展少先队“八大阵地”的基本建设,有计划与步骤实施对知识教育、环保教育活动、劳动教育、自我管理、公益活动、“手拉手”扶贫活动等有益于身心健康和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教育活动。少先队应充分发挥其组织先锋作用,增强学生团队观念,少先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行政的领导和接受评估、检查。
    第五十条  学校应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总结工作、反映情况。加强行政意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如实反映。
    第八章 校舍、设备和经费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一切财产归国家所有(国有资产)。加强校产的管理,是确保校产合理使用,减少损耗、防止失窃的必要措施(校产管理有关制度另订)。校产管理应在统一领导下实行层级包干管理责任制。各岗位责任教师应签定财产管理责任状,每学期(年)督评验收一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专用场室,职能室、教室、运动场基本上按省级规范化学校设备设置进行校产配备,一律要造册登记入档,每学期(年)财产责任人应列出财产清单,标明损耗、维修、添置、使用率、开出率等情况的记录。有关维修,增置校产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购置并登记入册。严格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对于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应依法向侵权者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学校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积极开展勤工俭学,增加收入,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办公经费。校长应亲自管理学校经费合理使用,切实管好、用好经费。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上级教育局、物价局有关收费规定标准收费,坚决反对和制止乱收费行为。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社会机团机构、单位、个人对教育的支持作用。涉及财、物,必须按财务制度入帐,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别处。学校应运用好补充经费用于校园基本建设,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经费。相应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重大经费使用和项目必须经教大会或校务委员会审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第九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国务院颁发《小学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设有卫生室和设兼职卫生教师主管学校卫生工作,全面实施师生保健、预防、体检,进行青春期教育、良好卫生行为习惯教育等工作,创设一个美化、净化、绿化的育人环境。卫生室应以安生和学校规定的设备设置配备,健全卫生资料档案,包括统计、报表、卫生工作手册、健康教育计划总结等,按规范程序收集整理入档。
    第五十八条  优化育人环境,按教育教学规律应逐步建立、健全专用教育教学的有关常识和教育教学基地。学校的环境、校舍、设备、图书、设备、网络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符合小学儿童生理、心理特点的需要。学校要不断改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按“初级保健”标准逐步改善育人卫生条件,加强卫生知识宣传,开辟宣传阵地,确保健康教育课时落实到人。学校应加强饮食卫生的管理,防止肠道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现象出现。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安全工作与综合治保工作,做好学校财产安全保管措施。校长应主管抓好财、物的保管,合理使用的工作。成立学校治安保卫的领导小组,制定有关管理制度,编好节假日、双休日的值班表和相应的责任条例。
    学校要定期向学生进行各种类型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师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培养师生积极自护的能力,组织师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第十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六十条  实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是当前环境教育需要。学校必须成立由学校附近的机关、团体、企业单位有关人员和学校领导组成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家长学校应定期开课,实行家长咨询日、开放日。学校亦应发挥自身教育优势,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主动与家庭建立联系渠道,如家访、通讯,有条件可逐步建立远景教育的社会网络。学校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端正教育子女的方法和思想,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主动争取承担县、市、省、全国教育整体改革科研课题,建立远景教育的现代化教育技术网络,也应发展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网、家庭、社会联网,达到资源共享,互通教育产业信息。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应在试行阶段中按实际校力、财力、物力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六十四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会议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学校修改章程,须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原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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